盐城工学院学生食堂统一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1-12-25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减少农产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采购成本,建立可追溯源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扎实做好我校学生食堂工作,服务好广大师生,建立规范、高效的学生食堂统一采购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以及我校大宗设备及物品采购的规定,结合我校学生食堂的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统一采购的目录编制

统一采购目录是指学生食堂在伙食经营服务过程中所用主、辅原料需要统一采购的物品目录。根据我校学生食堂经营服务的情况,每学期编制一次统一采购目录。

统一采购目录根市场供求情况和学生食堂使用情况分为定期定价、定量定价、短期议价三类目录。

一般情况下,一个学期内统一采购目录不变。特殊情况下,需要对某物品加强采购管制时,学校有权调整采购目录。编制统一采购目录时,必须明确需要统一采购物品的名称、规格、建议品牌、去年同期价格、目前的供货厂商、本学期食堂大致需求量以及目前的市场参考价格

二、统一采购的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后勤的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部门以及食堂经营责任人代表等。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食堂的统一采购工作。

后勤服务总公司下属采购供应中心为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职责为按照学校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开展日常工作,做好食堂主辅原料的市场调研、供货商前期资格的考评、招标过程中的文字记录整理以及日常统一采购工作任务的衔接与落实等。

后勤服务总公司将根据统一采购品种多少及数量大小核定采购供应中心的人员编制。

三、统一采购的程序

统一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和后勤服务总公司的招标程序及财经纪律建立工作流程和办事程序。

(一)采购前的市场调研。采购部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邀请财务、监察、审计及食堂经营责任人对列入本学期统一采购目录的主辅原料进行市场直访、网上调研,进行初步询价等工作。

(二)招议标

每学期开学前由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所有采购目录的原料进行集中招议标确定供货商及价格,形成纪要。学期中对定量定价类的原料由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招议标确定价格,形成纪要;对短期议价的原料由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委托后勤服务总公司组织议价,形成纪要,并于下一学期招标时将前一学期短期议价及采购目录的调整情况向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一次系统汇报。

1.发标。根据各食堂的总体需求量,编制标书(包括品名、总量、供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经总公司领导审核报请学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采取公开发标或向有资质的合格供货厂商邀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2.确定中标方。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议标程序,确定评标方法,通过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出1-3名供货厂商。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要有两家以上供应商参与招标。

每次招议标会议,中标供应商的变更,合作价格的变动均应形成会议纪要、工作纪要等文字材料备案。

3.中标物品的留样。中标的物品建立物品留样制度。留样的物品必须在学校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主持下,由食堂经营责任人代表、采购部门和供应商共同签封。在验收时或使用过程中对产品质量存在质疑时,采购部门应将封存的物品原样与送货物品现样进行比对,必要时可将封存的物品原样与送货物品现样送国家质检部门检验。

(三)签订合同

根据标书要求,制订统一采购供货合同。合同必须明确采购的物品名称、数量、单价、合同期限、交货验收方式及地点、付款方式、违约赔偿、责任承担等条款。具体供货方式可根统一采购的物品市场供求情况采用定期定价、定量定价、短期议价等方式签订定期或定量采购合同。

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统一采购供货合同。合同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中标供应厂商的,供应厂商的重新确定必须报请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当市场价格出现剧烈变动时,价格的重新核定必须报请统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四、统一采购的申购、配送及验收入库

(一)申购

1.大米、面粉、油、包装食品、调味品等中长期库存品种的申购:各食堂根据用量、库存情况,在规定的工作日前填列“统一采购申请单”。

 2.猪肉、禽肉、冻制海鱼、豆制品、蔬菜等逐日采购品种的申购:各食堂根据当日用量、库存等情况,填列“统一采购申请单”。

各食堂填列的“统一采购申请单”由食堂管理员审核签字后,统一送采购部门组织货源。

(二)配送

采购部门根据“统一采购申请单”,通知供应商具体送货品种、数量、时间及地点。考虑到供应商合理车载的因素,采购部门可根据各食堂库容、日消耗量等情况,在事先与各食堂沟通后,对大米、面粉等主要原料直接向相关食堂配送,各食堂不得拒绝收货。

(三)验收入库

货物送达后,各食堂经营责任人或其指定人对所收物品进行品名核对、数量过磅、与样品对比质量等方式验收。核对无误后,在“统一采购结账单”签字确认。食堂管理人员和采购部门人员要参与货物验收,随时跟踪采购的货源质量。

五、统一采购的货款结算

1.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结算货款

采购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按时或按期与供应商结算货款,在具体结算时,填写“统一采购汇款单”,逐级报送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再上报分管后勤副校长审批同意后报送财务部门审签。统一采购汇款单必须附有采购合同、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

2.采购部门与各食堂按月结算货款

采购部门按月与各食堂结算统一采购货款。每月与各食堂核对“统一采购结账单”和当月统一采购总金额。在具体结算时,应当有食堂采购、保管、食堂经营责任人签字认可,再逐级上报,各食堂统一采购总金额应当在当月食堂的IC卡款中扣除或补足。

六、奖惩

(一)奖励

1.采购部门定期汇总各食堂统一采购总金额,以此作为发放价格调节资金的补助依据。

2.严格执行统一采购制度的食堂在下一个合同年度投标承包经营餐厅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3.采购部门会同饮服中心通过向各食堂了解情况,参加学生座谈会,供货样品的送检以及供应厂商的供货服务情况等方面,对供应厂商的产品、信誉、资质作出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好的供应厂商在竞标时,同等条件优先中标。

(二)惩罚

饮服中心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统一采购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各食堂的管理。

发现对外承包经营的食堂私自采购统一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按同等金额的20%扣减IC卡款,连续发现2次,停业一周整顿,停业期间的损失由责任食堂承担,连续发现3次的,将以食堂经营责任人违约而终止承包经营合同。

发现总公司集体经营服务的食堂私自采购统一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通报批评并扣减食堂经营责任人当月津贴,连续发现2次,停职接受审查,停职期间津贴停发。

从事统一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得吃拿卡要,收受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停职接受审查,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七、附则

1.对于能够推进“农校对接”和农产品联合采购的大型粮油、肉蛋禽、蔬菜等生产与种植基地,可以优先考虑进行议标。

2.本办法于2011年11月25日分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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