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教育超市商品采购、配供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3-02-11

一、商品采购、配供工作的方针、原则:

第一条:商品采购、配供方针:以学院及周边社区市场需求为依据,以市场调查为前提,购进适销的商品,扩大商品种类,加速销售过程,从而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条:商品采购、配供原则

1.以需定进;

2.经济核算;

3.协调关系、稳定供货;

4.择优选购、适销对路、保障效益、合理储存;

5.以销定进、勤进快销、以进促销、储存保销;

6.常货择优代销,坚持销后结算;紧货适度经销,防止超量积压。

二、商品采购、配供的业务管理:

第三条:商品采购、配供工作机构:商品采购、配供工作的机构为教育超市采购配供部,超市所经营的所有商品全部经采购配供部统一采购、作价、配送。配供部分东、新两块,东校区负责东校区所有门店,校区负责新校区门店。东区店长兼职东区采供部负责人,新区店长兼职新区采供部负责人。

第四条:商品经营总目录:商品经营目录由超市微机输入员会同配供中心共同制定,是超市组织进货和配供的指导性文件,以此控制商品采购、配供范围,避免采购、配供工作的盲目性。商品经营总目录属超市商业秘密,印发范围限商业中心正、副主任、配供部主任、各分店长(其中专卖店分店长仅印发专卖商品目录)。任何人不得外泄外传,违者将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

第五条:商品采购合同:商品采购工作的合同签定程序如下:采购配供部受中心主任委托负责联系、洽谈、草签合同;报分管经营的主任审核同意;报中心主任盖章、签字、批准。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资产中心备案,一份留配供部组织实施,一份交供应商留存。凡与超市有购、销协作关系的供货商均应签定教育超市统一格式或特殊形式的供货协议,无协议供应商一律不得供货。采购合同(含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商品的品名、品牌、规格;

2.商品的数量、质量;

3.商品的价格、供货时间、交货地点;

4.商品的包装及运输费用;

5.商品货款的结算方式;

6.滞销商品的退货与临近保质期商品的退调;

7.供应商应提供的证件复印件;

8.争议的预防及处理。

第六条:商品检验、验收:商品的检验、验收工作由采购、配供中心仓库保管员负责,所进商品必须进行认真的检验,依供货合同办事,要求数量准确,质量完好,保质期清楚,规格包装符合约定,进货凭证齐全,凭此办理入库手续,注明商品编号、进销价格、到货日期。检验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如因检验、验收入库不负责给超市造成经济损失将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商品采购、配供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商品采购、配供计划的决策:商品采购计划每日上午8:00至8:30由采购、配供部主任编制上报,计划包括:供应商名称、需货品种、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当日所需资金,报中心主任审核同意批准。中心主任因事外出,事后应予汇报。计划一式两份,一份由资产中心备案,一份留实施。每日各分店的配供计划由各分店长在前一日22:30时报配供部配供。分店要货计划应注明要货品种、规格、数量。各分店所需配供的商品经验收后分店长应在仓库出库单据上签字。

第八条:商品采购的价格决策:商品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决策由采购、配供部主任、中心主任共同决策:

1.原商品经营目录中已采购和销售过的商品,如现采购价格低于原采购价格,由采购、配供部主任根据市场通行价格及变化情况自行决策;

2.凡经营目录以外新进的商品或原经营商品现采购价格高于原采购价格,由采购配供部主任向供应商索取商品供货价目表或调价表,经市场询价、市场比价、供需议价后报分管经营的中心主任共同决策。其中如一人因事外出,由两人共同决策,一人不得决策;

3.凡可采用分大类集中公开招标采购的商品,由采购招标小组共同择优决策。招标程序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商品采购时机与采购量的决策:商品采购时机应根据商品销售规律、市场竞争状况、商品库存情况,本着季前备货、季中补货、落季清仓的原则同采购、配供部主任与分管经营的副中心主任共同决策。商品采购量应根据销量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测算,本着以销定进、勤进快销、储存保销的原则由采购、配供部主任与分管经营的副中心主任共同决策。

第十条:商品的紧急采购决策:商品的紧急采购应由采购、配供部主任按以上决策程序请示中心主任后实施,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联系或请示,其紧急采购权限:配供部主任不得超过1000元,副中心主任不得超过5000元,事后应按程序补报计划。

四、商品采购、配供的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禁止无计划采购:未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与合同均不得实施,如因擅自做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负人武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分店工作人员如有私自代销商品行为,商品一律予以没收,所获差价按贪污处理,当事人作待岗处理,同时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禁止采购工作人员接收好处、请吃和个人随采购批货:正、副中心主任、采供部主任、分店长、会计、账务员、保管员等一律不得按受或索要供商的好处费,到供应商处吃喝和随超市采购批私人商品,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调离现工作岗位,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采购假、冒、伪、呆、滞、冷、背商品、高价商品、人情商品,如发现此类情况,一经查实,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五、商品采购、配供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滞销商品的退调:各分店上架的滞销商品应在当月盘点结束时,通过报表报请采购中心退调,由采购配供中心统一安排分店之间的调剂或直接与供商联系退调其它商品。分店如未在商品规定的保持期满前一个月上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分店承担;而上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采购、配供中心承担。

第十五条:不合格商品的入库:凡经采购、配供中心仓库保管员检验、验收入库的商品,若发现商品规格、质量存在问题或为其他商店退架商品、临近保质期商品、“三无”商品均视为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差错。当月一次差错,计扣200元岗位工资,并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商品破损、残缺的处理:各分店在接受采供仓库配货时,必须认真对商品进行验收,凡发现破损、残缺、霉变等其他原因的不合格商品,应退仓库,由采购、配供中心通知供应商调换。凡经验收合格上架后,在销售过程中,因理货或人为破损,其经济责任由分店自行承担,计入当月千分之三考核标准;因鼠害造成的破损,各分店应将破损商品随损耗报表一并报送采购配供中心认可签字,报账务员作超市当月损耗冲账,损耗不列入分店千分之三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商品采购过程中赠品的账务处理:凡在商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赠品和按销售量给予的实物折扣,其账务处理作以下规定:属于随单件商品赠送的赠品或供应商的各种促销奖品,采购、配供中心应随商品直接配送各分店。属于单件商品以外的销量赠品和销量实物返利、陈列专柜实物返利统一由采购、配供部报账务员计账并办理入库手续,月底作为其它经营收入入账。

六、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之处按本超市其它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0三年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报盐城工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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