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09-0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高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之一。为了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宿舍)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服务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先的工作理念,坚持教育管理、物业服务、学生自律三结合的工作原则,着力实现常规管理制度化,特色工作正常化,学生服务亲情化,环境氛围人文化,努力为广大学生营造安全、整洁、舒适、文明、和谐的住宿环境。

第三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是我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学生处领导下负责学生公寓(宿舍)资源调配、物资管理、零星维修、卫生保洁、水电管理、生活秩序维护、寝室内务检查及各项服务工作,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宿舍)的安全保卫、大型维修、住宿学生日常管理及行为养成等工作。

第四条 我校学生公寓 (宿舍)实行“按楼管理”和“小区管理”相结合的形式,以楼或小区为管理单位,设管理员、保安员和保洁员等岗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

第五条 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校学生公寓(宿舍)楼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生楼管会)是学生公寓管理的校级学生自律组织,在校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的直接指导下配合宿管中心开展文明宿舍创建、学生住宿纪律及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学生公寓(宿舍)楼自我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各二级学院分会(以下简称二级学院学生楼管分会),在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和校学生楼管会的指导下在本二级学院开展文明宿舍创建、学生住宿纪律及安全卫生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住宿纪律,爱护公私财物,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搞好个人卫生,保持环境整,自觉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

寝室成员要团结友爱,和睦相处,文明交往,互帮互助,遵纪守法,讲究公德。

第七条 住宿学生(含进修生、研究生及各类在学生公寓住宿的人员)应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的各项管理规定,把学生公寓作为学习进修、陶冶情操、培养文明习惯的场所,争创文明寝室,争做文明学生。

 宿管中心工作人员、各楼管理员、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和校学生楼管会学生干部、各二级学院学生政工人员和学生楼管分会学生干部可以凭证进入学生寝室检查学生晚归、安全、卫生等情况,学生不得借故拒绝检查。宿管中心可以对违反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或造成较坏影响或酿成安全事故者,给予通报批评或报请学校主管部门依据《盐城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在公寓(宿舍)内行为不当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宿管中心、保卫处、相关二级学院汇报。寝室内违纪行为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其责任应由同寝室全体成员共同承担。知情不报、包庇纵容甚至为违纪者作假证的同寝室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盐城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其中,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担任职务。对违纪现象勇于举报者,给予表彰,并加以保护

第二章   入住和退宿

第九条 学生住宿由宿管中心提出方案报学生处处长室批准后,由宿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共同实施,宿管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数将相应的寝室及床位分配给各二级学院学生科,各二级学院学生科根据宿管中心制定的年级、班级分布方案将学生编入具体房间、床位

第十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凭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科出具的学生住宿通知单和财务处出具的住宿费收据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与宿管中心签定住宿协议后入住学生公寓(宿舍)。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使用指定的桌、凳,不能擅自调换、串用。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经宿管中心的同意。遇有学校住宿安排规划调整时,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需要退宿的,应凭有效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凡因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公寓(宿舍)的,凭有关证明重新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因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离校后,如个人物品仍放在原寝室的,宿管中心视为无主杂物予以清理。

在籍住宿学生离校前应搞好室内卫生,个人衣物要叠放整齐,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关闭本室电器开关和水龙头,并关好门窗。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提出校外住宿的要求,因情况特殊确需在校外住宿者需办理申请走读手续。申请走读手续一年办理一次,新生在报到后一周内办理,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年的五月份办理,逾期不再补办。经批准走读的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发生安全等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安全等问题,其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不满一学期(含满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宿管中心要对学生公寓(宿舍)进行检查并加贴封条,学生原则上不得留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住宿因学习、训练活动需要,应先由本人填写《盐城工学院学生假期住宿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在指定的地点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假期在校住宿的学生应缴纳水电费及管理费。

寒暑假中途或提前三天以上到校的学生必须到宿管中心登记,由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并缴纳水电费及管理费,非经宿管中心许可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公寓(宿舍)。

第三章   设备与物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由学校统一配备的家具设备和各种用品(以下简称公物),是保证住宿学生生活和学习所必须的,每个同学都要爱惜公物、精心保管使用,牢固树立爱护公物、损坏赔偿的观念。

第十七条 寝室内发给个人专用的公物由学生个人保管,寝室成员集体共用的公物由本寝室成员集体保管,共同承担责任。学生入住时,由管理员和学生本人(集体共用的公物由寝室长代理)按《公物登记表》所列品名核实无误,经双方签字后交由学生使用。学生毕业或因故退宿时,学生应通知管理员验收无缺损时,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公物如有丢失、损坏,应按原价赔偿或承担修理费用。如属故意损坏的,要加倍赔偿。本人专用的由个人负责赔偿;公用的,查明系属个人造成的由个人负责,查不清原因的由寝室成员集体负责赔偿。毕业生损坏公物后已离校,无法收取赔偿及处罚款的,学校将扣发有关人员档案,收到款项后再发放。

第十九条 各种公物应严格按标准化的要求摆放,不得私自拆卸、调换、损坏、丢弃,不得随意搬动。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不能添置室内家具。住宿学生需添置大件、贵重私人物品(如电脑、电视机、影碟机、音响、洗衣机、饮水机、健身器材等)应符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并报宿管中心批准。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的各种私人用品要妥善保管、放置有序,贵重物品要入柜加锁或报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处置。多余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记好密码,如有丢失由个人承担责任。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生失窃或意外事故发生时,学生应妥善保管现场,及时向管理人员和保卫处报案。

寝室内的电话机应安装在指定的位置,学生不得乱挂、乱牵电话机。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地点学生不能将自行车放到寝室、阳台或楼道内。

寝室长要经常提醒本室人员,爱护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加强管理,互相监督,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十二条 室内家具、设备及各种用品,若有异常情形寝室长及其他人员应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以便及时维修或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随便更换门锁或另加门锁,寝室钥匙不转借给他人不准私自配钥匙交给他人使用钥匙丢失或门锁损坏,经管理员同意到宿管中心办理维修、调换手续。如果忘带寝室钥匙,持有效证件到管理人员处登记并请其用备用钥匙打开,不准擅自撬门。因违反本条规定,导致寝室内公私财物发生损失,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宿管中心接到公物报修后,正常水电零修应在当日完成,门窗家具零修应在24小时内完成,土建零修应在一周内完成,宿管中心无力完成或无法修理的项目,由宿管中心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请其他部门修理。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无法修复者,由宿管中心负责向学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四章   学生行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每间寝室应选举产生寝室长,寝室长全面负责本寝室的日常管理,任期一学年。

第二十六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住宿纪律。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夜间因故须在外住宿不能回寝室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将有效请假条送交管理人员值班室备案,返回后应及时到管理人员处销假。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室人员。22:30以后寝室内发现外人,按私自留宿处理学生患传染病时,必须遵照校卫生所要求到指定地点住宿。

学生进出学生公寓(宿舍)楼,应服从管理人员管理,主动配合管理人员检查、询问,共同做好保卫工作。23:00至次日6:00学生公寓(宿舍)的学生须说明原因,并验证登记,22:30至次日5:30,学生原则上不得离开学生公寓(宿舍)楼。

住宿学生和外来人员(本居住区学生及管理、服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下同)携带物品学生寓(宿舍)区时,要自觉接受查询,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学生公寓(宿舍)区,应先向当班管理人员说明进入的原因,并出示有效证件。经批准后,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并将有效证件暂时存放在管理人员处代为保管,在与管理人员约定时间后,由被访者带入。外来人员如无有效证件,须由被访者凭电子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带入。外来人员应按约定的时间离开学生公寓(宿舍)区,超过规定时间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制止,必要时扣留证件。

第二十八条 寝室卫生应做到室内、阳台地面干净,无纸屑杂物、无痰迹、无蛛网吊灰、无垃圾、无积水、无积灰,无卫生死角,卫生间整洁无异味。门窗、桌凳、玻璃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床铺整洁,被子叠放整齐有序,不乱放衣物和其它用品,及时换洗用品。箱子、鞋子和书架、桌面、窗台上物品摆放整齐,地面不堆积杂物。

学生不能在寝室内和楼道内乱贴、乱画、乱挂衣物、乱钉钉子,但允许根据个人需要和爱好,在不破坏墙体和床具柜桌、不影响整洁的前提下,进行一些高雅高品位的室内设计。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要轮流做好值日工作,寝室长应排定卫生值日表并张贴在宿管中心指定的位置。值日生要督促本室成员做好个人内务卫生,并负责拖扫地面,擦洗门窗,清扫卫生间并将废纸、垃圾装袋后带到楼下垃圾箱中,不能将室内垃圾扫至走廊或楼梯口。

管理员在每周的规定时间(每周检查二至三次)、校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原则上在每周三下午分别检查寝室内务卫生情况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评定文明寝室主要依据。宿管中心也将不定期组织抽查 

学生公寓(宿舍)区公共场所卫生由保洁员负责

第三十条 学生不得将饭菜带入学生公寓(宿舍)内进食,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吸烟饮酒和喝含酒精的饮料,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随地泼水、不随地吐痰,不擅自在走廊或楼梯口拉绳挂衣服,禁止学生公寓(宿舍)区内饲养小动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寓(宿舍)用电规定,注意安全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电话线和网线,禁止改动室内线路,室内无人时要关闭电源。学生寝室不得拥有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电饭锅、电热毯、电取暖器、微波炉、电热水器、电吹风、电手炉、电熨斗、大功率音响、应急灯等大功率电器和劣质电器。禁止将多用插座拉到床上使用,禁止使用床头灯。寝室电路因超负荷跳闸或电器损坏应及时报告宿管中心,禁止学生擅自检修电路。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用电习惯,节约用电。学生基础用电量由学校免费提供,超量用电费用由学生自理,先购后用。基础免费电量于学期初由宿管中心一次性发送到每间寝室。

学生公寓(宿舍)供电时间6:00至23:00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私藏管制刀具(匕首、砍刀)、枪支、炸药、雷管、强酸、强碱以及易燃、易爆、有毒化学用品等危险物、器具禁止私藏危害安全的棍棒等其它钝器。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除电灯外的其它照明设施,禁止点蜡烛点油灯,禁止焚烧纸张杂物,禁止拥有或使用液化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明火设施。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凳子、哑铃、花盆等重物。严禁用重物压晒被褥。

严禁随意动用、损毁消防器材。

严禁翻窗、翻墙、攀爬阳台、擅自撬门等行为

严禁从事有可能对他人或自己人身、财产安全形成威胁财产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保持学生公寓(宿舍)区安静

在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接听电话应轻声,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严禁利用电话长时间闲聊,也不得利用电话骚扰他人;不得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晚归的学生回寝室后,洗漱应轻拿轻放,以免影响他人休息;禁止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不准在寝室内下棋、打扑克、玩电子游戏。

公寓(宿舍楼内不准进行踢足球打篮球等体育活动。具备寄存条件的公寓楼,足球、篮球、排球大球要寄存于管理人员值班室,不能带入寝室内。

禁止放鞭炮、敲打器物 、喧闹、起哄、高声播放音乐,禁止在寝室内跳舞、楼道内溜冰。

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内组织的集体活动,须经宿管中心批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寝室内严禁打麻将等赌博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宿舍)内打架斗殴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寝室内收藏、传播、观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和不健康的书刊、网上信息、影碟。严禁进行迷信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内发放、张贴商业广告以及进行促销、经营等商业活动(含网上商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内捡拾垃圾,不得随意在学生公寓(宿舍区内张贴招聘广告及其他宣传材料

第三十九条 住宿学生节约用水,使用自来水后应随手关闭水龙头,不能用自来水长时间冲洗饭盒或衣物。

住宿学生应爱护供水设施,保持水路畅通安全。

第四十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警惕,增强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发现可疑人员、盗情、火情及其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严防各类恶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按得分高低将分为四个档次,即文明寝室(A级)、安全卫生寝室(B级)、合格寝室(C级)、不合格寝室(D级)。文明示范寝室在文明寝室中择优评定

学校将给文明示范寝室颁发证书和奖品,对不合格寝室,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习型示范寝室、党员示范寝室评比活动和学生公寓文化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寝室长、层长(单元长)、楼长、各级楼管会成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相应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类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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