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作者:    审核人:    文章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   发布时间: 2011-02-20

1、严格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按时办理或更换卫生许可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依法经营管理。

2、按《食品安全法》及《盐城市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督促食堂从业人员按时进行健康体检和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学习并取得健康合格证,未取得合格证的不得进食堂工作。卫生监督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未办理的责令辞退。

3、食品加工人员和销售人员必须搞好个人卫生,进入工作间要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上岗前要清洗消毒双手方可上岗工作。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进行相关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

4、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有毒、过期、假冒伪劣及可能对人体有害的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检查如发现因违反卫生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按学院学生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在原材料和食品加工、贮存、保管等环节,严格按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的要求,做到生熟分开,食物与杂物、药物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菜板生板与熟板分开,刀具生刀与熟刀分开。管理人员每日要对食堂冰箱、贮存室、菜板、刀具、用具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要及时处理整改。

6、严禁师生及无关人员随意进入厨房,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7、经常保持案板、菜架、灶台、玻璃窗、墙裙、餐桌、地板及餐厅的干净整洁,经常进行灭蝇、灭鼠工作,专人管理灭蝇、灭鼠的药品。做好卫生工作,使厨房、餐厅卫生经常化、制度化,保持干净卫生的环境。管理人员每天督查,对不符合标准及要求的责令改进。

8、自觉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认真听取卫生监督人员的批评指导,并及时整改。严禁对卫生监督人员及管理人员抵触抗拒或阳奉阴违,如有违反,除批评教育外,情节恶劣者取消承包管理资格。

9、如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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